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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更大力度优化税务注销办理
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此前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经济日报 记者:董碧娟 责编: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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